美国金融账户申报(FBAR)规则
申报对象:
任何美国居民或美国税务申报义务人,只要当年度任一时间点所有海外金融帐户加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。 亦即只要「拥有」或「可支配」的美国境外个人或法人银行帐户(包含存款、衍生性金融商品、债券及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之资产价值),金额总计超过1万美元,都要向美国申报FBAR表格(「TDF 90-22.1表格」)
申报截止日:
每年的6月30日透过表格TD F 90-22.1 的申报,需注明金融机购构名称,地址,帐户号码及当年度最高余额。由于美国2008年1月才发布新版「TDF 90-22.1表格」,故2009年是第一次适用新的FBAR表格,而且应揭露的境外账户内容大幅增加,故放宽至2009年10月15日前补申报者,在此欧巴马政府提供大赦前提下,把查核期间规定限缩在过去6年内。 此外,申报者须保留5年的海外账户。
罚则:
倘若未申报海外账户,则民事责任的追溯期为6年。拒绝申报海外账户者要负民事与/或刑事责任。若您刚发现您逾期申报海外账户,您应该补报,并且附上说明逾期原因的文件。使用自动揭露者即可减少了重复的50%的惩罚,变成了只缴纳25%的罚金,亦即海外账户过去六年内最高总金额25%为罚款。至于所得部分:未申报海外账户收入的应税所得,则会被补税加利息,并处以欠税额20%的罚锾。如果故意未申报FBAR,依美国法律规定, 2003年罚款为十万美元,自2004年以后罚款改为每年账户最高余额的50%或10万美元,两者择其高,而这些惩罚一般追溯8年,如果境外账户活动超过8年,美国国税局有权利追查更多的年度。